以下是我們對政府拒絕黏多醣症病友用藥的「理由」的回應:
回應「理由 1」大部份藥物面世時間較短:
治療另一種罕有遺傳病 — 龐貝氏症 — 的藥物,在2005年始研製成功,但治療MPS的藥物卻早於2002年已面世。現時醫管局以藥物面世時間較短為由拒絕資助MPS,理據似乎自相矛盾。
回應「理由 2」價錢極為高昂:
有些人可能會認為:花數十萬元去治療一個人,有價值嗎?
很多疾病的治療成本皆十分昂貴。例如治療癌病的藥物動輒數十萬元,但政府仍願意負擔有關的藥費。是否因為其他疾病的患者人數較多,因此就存在偏見?更甚的是,作為一個應該照顧所有公民的政府,在考慮資助藥費的事上,難道都只以金錢價值作為衡量標準?難道生命的價值不比金錢更重要?
今天我們的病友不幸,先天患上了這些罕有遺傳病。但我們永不會知道,下一位患者,會否就是那些懷疑為何花數十萬元去治療一個人的子女,屆時試問他們又可會說出同一番話,認為這樣為他們的子女治療是不值得呢?
回應「理由 3」未有確實的科學數據證明藥效:
以針對黏多醣症的藥物為例,不少外國政府,如英國、美國、澳洲、南美、東歐、日本、韓國、台灣甚至澳門,都已按有關藥物對治療罕有遺傳病病人的療效及數據,而設立了行之有效的有關資助機制。既然多國已經有充足的科學數據來證明,為何香港政府要忽視有關數據,不作仿效和參考?
另一方面,按醫管局回覆立法會質詢時的理由:「不同國家有其本身的醫療制度…當局不宜籠統地作出比較」。那麼,以同一理論邏輯,若有關的機制不能直接比較,那麼,那些根據外國藥用機制而獲批准進口至香港發售的藥物,是否其實都應該不被批准入口至香港發售?政府在這個問題上,是否持雙重標準?
回應「理由 4」病人是否已不可挽回:
醫管局指出須先衡量病人的病況是否已經不可挽回,才決定是否資助用藥。但如何才算「不可挽回」呢?界線由誰決定呢?不少病人在用藥後,縱使不一定出現十分奇蹟性的改善,但身體情況、存活和生活質素都能夠有所改善 — 例如,用藥後不須要使用呼吸機、關節機能得以改善、肝臟和脾臟亦可回復至正常大小和功能。。
雖然藥物不能完全治癒他們的病,但他們因病而來的痛苦可以減輕,甚至可嘗試享受生活多一點。試問為何政府在資源充足的情況下,仍然不願批准用藥、資助他們、減輕他們的痛苦,為他們艱難而短暫生命,打開一小扇希望之窗?
回應「理由 5」需時研究審批機制:
醫管局專家小組回覆,表示需時研究審批機制。雖然病友沒有即時生命危險,但大部份病友已罹患此症超過10年,或已出現身體機能衰退。倘若再拖延,恐怕將在等待醫管局批准用藥期間逝世。難道這是醫管局的政策–不用醫治病人?
就2008年的三名黏多醣症6型兒童的用藥申請,其中一名兒童於2009年初已不幸病逝,只剩下兩位適合用藥。終於,經過多年爭取和努力,我們於2009年5月15日「國際黏多醣日」,即舉辦「2009年亞太區黏多醣症會議」之後一天,樂見醫管局通知,批准這兩位黏多醣症6型兒童用酵素替代治療,以科研形式用藥,並以藥廠資助藥物一年的年期為限,來穩定心肺功能和防止病情轉差。這兩名兒童於7月相繼開始用藥,每星期到醫院作4至5小時的藥物靜脈注射。
這是香港為黏多醣症病人努力,向前邁出的一小步!
至於其他病人,如3名患有黏多醣症1型 的病友之中有兩名適合用藥,在我們與提供黏多醣症1型藥物的藥廠商討後,亦獲答允資助半年藥費,加上這兩年不少善心人士捐助 ,現已為兩位病友籌集了一年藥費,準備隨時接受酵素替代治療。
治療黏多醣症1型的藥物是最早面世的,藥效在海外早已被肯定。既然患有黏多醣症6型的病童也可用藥,那這兩名患黏多醣症1型的兒童病情及年紀都較輕,更應該及早給他們用藥,防止他們的病情轉差,引發其他毛病,例如心肺功能衰弱、關節僵硬。但是,醫管局一日不批准,他們一日也沒法用藥。


我們衷心希望所有病友可以
我們衷心希望所有病友可以盡快病有所醫,藥有所用。因此,醫管局需盡快批准所有病友用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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